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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市将继续执行缓缴政策

时间:2020-03-20 21:35:55 来源:

3月19日,针对太原市政府出台的《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》,太原市医保部门相关负责人做了详细解读,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。

继续执行缓缴政策

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为,从2020年2月起,在确保我市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,对企业等参保单位(不含机关事业单位)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,减征期限为3个月。

我市将继续执行缓缴政策。自2020年1月下旬疫情暴发以来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,市医保经办机构对企业采取了职工医保费缓缴的措施,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。到3月底期满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,对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再次进行缓缴,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。

我市医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:“经测算,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10个月。所以,按照规定,并根据我市实际,我们将减征期限定为3个月。”

缓缴期间,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,免收滞纳金,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。缓缴期满,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;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,对不诚信企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依法予以追偿。

我市医保部门相关负责人强调,医疗救治工作是疫情应对的重中之重,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,按规定支付后,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,减轻就诊后顾之忧。我市还有针对性的免除医保目录、支付限额、用药量等限制。无论是我市本地患者还是异地患者,都实行先救治、后结算。

简化环节网上服务

今后一段时间,我市将持续深化“放管服效”改革,全面梳理规范业务流程、简化审核环节,优化办事流程,按照管理权限逐步向六城区下放医保经办业务,实现“一窗口受理、一窗口办结、一站式服务”,减少人员聚集,确保业务经办顺畅、便捷。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,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。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,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,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。

市医保经办机构在试运行网上办理征缴申报核定业务的基础上,要进一步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。同时,积极推进“互联网+医保”应用,升级网厅服务,推行“不见面”服务,依托标准化、信息化、智能化平台实现从参保缴费、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全流程的“线上办、一次办、即时办”,并形成常态化。

减征保费影响不大

针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,对太原市基金平稳运行是否带来较大的压力这一问题,我市医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说:“太原市医疗保障局自2019年2月21日成立以来,通过打击欺诈骗保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、开展药品集中招采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等多项举措提高基金运行的效率,医保基金总体运行平稳。经测算,按照上述拟实行的减征政策,我市职工医保征缴费每月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1.8125亿元,减征期限为3个月,共计减征5.4375亿元。2019年底,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为 22.6357亿元,减征费占职工医保累计结余的24%,减征费用基本在职工医保基金可以承受范围之内。”

据他介绍,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病例发病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来看,疫情相关支出对医保基金影响有限。疫情发生以来,我们一直密切关注全市诊疗服务,从了解的情况看,非疫情相关的患者就诊意愿下降,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服务较去年同期有明显下降。考虑到疫情结束后,疫情期间未就诊患者的就医需求将逐步释放,但总体上对基金支出影响也有限。经综合研判,我市实施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措施是具备条件的。有了以上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,对我市的企业确确实实有减负的实在效应,对我市医保基金的影响不会很大。

我市医保部门相关负责人最后表示,“经初步匡算,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实施后,最大可为企业减负5.5亿元左右。这对于减轻我市企业负担,支持企业复工复产,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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